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销售
摘要:从保监会获悉,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标准,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标准》还要求,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
从保监会获悉,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标准,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标准》还要求,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和保单查询方式。